第 三 章 會 員
第六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,經主管機關或本會評審當選為高雄市模範父親或傑出
父親者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但原為高雄市良父俱樂部會員則為當然
基本會員。
第七條:新加入會員應備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會議審查通過,同時繳納會費,
始為本會會員。
第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,並予除名:
一、逝世者。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者。
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喪失會員資格:
一、會員有違犯法令,受刑之訴訟,經判決確定者。
二、連續二年以上未依規定繳清會費,並經催討仍未依限繳納者。
三、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者。但需經該會員當選屆別年度輪值會長確認及
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四、會員失踪或有喪失行為能力經判決確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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