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三 章 會 員

第六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,經主管機關或本會評審當選為高雄市模範父親或傑出
       父親者
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但原為高雄市良父俱樂部會員則為當然
       基本會員。

第七條:新加入會員應備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會議審查通過,同時繳納會費,
       始為
會員。

第八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出會,並予除名:

    一、逝世者。 

   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 

   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者。 

       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一、會員有違犯法令,受刑之訴訟,經判決確定者。

    二、連續二年以上未依規定繳清會費,並經催討仍未依限繳納者。

    三、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者。但需經該會員當選屆別年度輪值會長確認及
           理監事
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
    四、會員失踪或有喪失行為能力經判決確定者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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