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置理事二十五名,組織理事會,監事七名,組織監事會,另置侯補理事七名,候補監事二名,均由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就現任會員中選任之。遇有缺額時,依次遞補,以補足前任餘留任期為限。
第十四條:當選理事、監事及補理監事名次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,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任其自擇一職,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中用無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數者當選,常務理事遇有缺額時,由理事會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: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,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,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,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。並得設置副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出任,輔助理事長辦理會務,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。
本會得設置基金會主任委員一人,由當屆理事長就理事當選人中提名,經理事會
同意後出任,協助理事長管理基金會事務。
擔任理事長、副理事長職務人員必需具備本會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代表身分。
第十七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及財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名譽職,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四、執行會務違反命令,營私舞弊,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
解任者。
五、違背法令,逾越權限,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予以撤免其職務處
分者。
六、未依照分期繳清認捐者。
第二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本章程。
三、審核並承認理事會提之會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經費預算、決算及事業計畫。
五、訂定委員會簡章及辦事細則。
六、策畫會務發展事項。
七、任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八、審查會員大會之提案。
九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,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。
十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二十二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。
第二十三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審查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執行情形。
三、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敦聘社會素孚名望者,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為顧問,協助會務之推行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二十六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秘書一人、辦事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,其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、解聘及待遇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十七條:本會得設總務組、財務組、文教組、育樂組、服務公關組,其組長及組員人選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交理事會通過任免之,均為名譽職。
第二十八條:各組之任務如下:
一、總務組:掌理文書、庶務、會議、調查、登記、會籍管理及會刊編印事項。
二、財務組:掌理經費之籌劃、收支、保管及會館購置事項。
三、文教組:掌理提倡孝親、社會倫理、道德、健康家庭、教育之獎勵或演講、
選拔傑出父親、發行特刊等事項。
四、育樂組:掌理會員身心健康,如登山、歌唱、旅遊、慶賀、會餐等事項。
五、服務公關組:掌理有關會員服務、連絡、慰問及對外聯繫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: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,協助各組辦理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