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七 章 附 則

第四十三條: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

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

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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